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核處:
1.死亡者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2.死亡證明書正本
3.申請人印章及存摺封面及戶口名簿
4.十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租約期間內之契約書正本
5.如土地非被保險人所有,須提供土地所有權人之10日內個人戶籍謄本
注意事項:
1.死亡者之農會存摺暫勿結清
2.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3.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4.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