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津貼

請領資格條件:
一、請領資格: 
1. 年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公保、勞保、軍保、教保、國保等)者,於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保者不得申請老農津貼。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二、請領金額:
加保時間
領取金額
103年7月17日前已加保,已申領者
     可繼續領取全額。
103年7月17日前已加保且持續加保,
103年7月18日後申領者
 1.  加保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者,可領全額。
 2.  加保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 
103年7月18日後加保及申領者 
    需加保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才可申領。
請領應備證件:
       1.  身分證正本。
       2.  印章。
       3.  本人農會存摺。

排富規定:
所得排富
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不得申請。
譬如105年申請,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103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土地房屋排富
1.扣除農業用地(田賦)、農舍、無農舍者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
3.農業用地若因作其他用途而被課徵地價稅者,需計入排富條件內。
4.申請人可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個人財產清單查詢個人財產價值是否超過排富規定。

老農津貼排富新釋示(請注意)
行政院農委會104年5月20日函示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及第4項所稱之「農業用地」,即使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之土地,若非為農業使用而被課徵地價稅者,即未符合農發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農業用地之要件,故仍應計入排富500萬元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