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業務

參加農保的資格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六、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七、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九、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107年3月16日起增列之加保資格)
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107年3月16日起增列之加保資格)
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農保投保資格及注意事項: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
 1、年滿15歲以上者。
 2、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3、私有土地每人0.1公頃以上(林地0.2公頃以上)且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4、承租國有林土地限本人及配偶使用,每人須0.4公頃以上,且須從事農業工作滿一年以上。若持用農林公司租約者,須先向法院公證一年後方可加保。
 5、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6、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辦理現地勘查,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7、參加農保後資格及戶籍如有異動或喪失,應主動通知農會。

申請加保應備證件  (須本人親自辦理)
 1、申請人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2、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載有申請人身分證字號)或契約書正本。
 3、實際耕作農地一個月內現場照片兩張(照片上須有日期,本人須入鏡)。
 4、申請人身分證、農會存摺及存摺印章,並親至本會辦理。
 5、由申請人、農會會同農地所在地公所辦理農地現場勘查(需實際從事農作)。
 6、檢附一年內載有申請人姓名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收據或發票$30600/每人)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收據或發票$5100/每人)。
 7、農地若為持分地或公同共有,需檢附分管圖及分管契約。